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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我也有想研究撰寫這個題材。目前有兩個大致方向:

1. 零知識證明的「證明力」,應可由產製及驗證零知識證明之流程相關日誌紀錄(log),事後組合作為證明力(待研究確認)。在此脈絡之下,須定義參與各方記錄相關日誌之義務,方可建立相關證明機制。

2. 洗錢防制與交易隱私之邊界,需要更明確定義。譬如,跨境攜帶現金經常以一定數量金額作為申報或禁止之邊界。但實務上法官若認定「主觀上有洗錢故意」除非提供佐證合理之理由,是否意味洗錢防制法為追查資金來源,可能導致交易全面實名化或交易行為伴隨監控責任,那麼與憲法間接保障之隱私權是否衝突或不符合比例原則?

劉維人's avatar

所以vasp直接要求金流每一端點均實名,採用vasp的系統根本不可能相容加密貨幣嘛。

話說這樣金控監理要怎麼符合gdpr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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